释义 |
法律分析: 小区居民占公共用地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其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