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已移交检察院,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还能在检察院办取保候审。依据相关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较轻,或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严重患病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羁押期限届满仍未结案有必要取保的,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