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涵盖的恶性肿瘤种类及其限制,否则应视为包括所有恶性肿瘤。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 2.《保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中的不明确、不完整为由,免除保险责任。” 3.《财产保险条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额,对于合同未约定但该类保险业务通行的保险责任,应当承担。” 4.《重疾保险条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涵盖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其限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未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额,应当视为包括所有符合保险业务通行标准的重大疾病。”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涵盖的恶性肿瘤种类及其限制,应视为包括所有恶性肿瘤。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恶性肿瘤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范围,以免在理赔时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