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未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的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清偿债权人。显然,债权债务只有在公告期结束后才能进行最终审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