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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离婚产生的房产过户纠纷应由哪个法院处理?
释义
    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管辖需要满足条件: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发现无管辖权、受诉法院决定移送、上级法院可指定管辖。在房产过户纠纷中,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需依法院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一、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二、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据上述规定,移送管辖的要件包括: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辖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诉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受诉法院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诉法院无需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由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级法院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就房产过户的问题存在矛盾纠纷的,可以由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处理的,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离婚房产过户纠纷应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移送管辖的要件包括: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受诉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受诉法院决定移送给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同级法院无权再自行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房产过户纠纷中,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需依法由法院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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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