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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形式
释义
    行为人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有: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被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处之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一、银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采取
    银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到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法上是指“有单独请求权”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银行在诉讼过程中通常是作为原告,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符合“第三人”的要求。但就相关规定,若有其他生效判决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债权的,银行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主要存在于虚假诉讼中,债务人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与第三人虚拟了债权债务,并通过生效判决进行了确定,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相关的权利进行撤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
    对于这种类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银行主要的任务是尽可能收集证据证明企业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情况,以证明生效判决有误。
    二、执行风险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1.银行风险预防能力不足
    银行贷前审查不严,贷款操作手续尤其是担保设定不够规范,贷后管理薄弱;忽视对关联企业、企业集团、投资性公司的风险控制,存在大量的关联担保和相互担保,削弱了担保的增加信用的功能;忽视对个人贷款欺诈行为的预防控制,导致产生大量的“假按揭”贷款;忽视对贷款集中风险的控制,导致对单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贷款集中度过高等等。
    2.银行诉讼管理不到位
    银行法律纠纷产生后,起诉和执行时间滞后,往往在企业已奄奄一息时才提起诉讼,丧失最佳的诉讼时机;诉讼准备不到位,诉前论证不充分,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到位;查找企业财产不力,缺乏有效的执行激励机制;缺乏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员工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欠缺,执行措施单一。
    3.企业恶意骗贷和逃废债
    借贷企业普遍存在失信行为,有的在贷款前提供虚假的贷款申请资料、虚假的担保评估资料骗取贷款,有的在贷款后挪用贷款,有的则逃废银行债务;借款人逃债风险贯串银行处理借贷法律纠纷的整个过程,逃避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达到不还款或少还款的目的。
    4.地方保护严重,执行法制不健全
    许多地方政府的行政意识和行政行为错位,对银行维权和清收贷款不适当地进行行政干预,甚至以各种方式纵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银行债权;司法独立性差,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法律环境差,普遍存在法院执行不力的现象;立法存在缺陷和漏洞,执行法制十分不健全。
    三、债务人被起诉要怎么解决
    债务人被起诉的解决方式如下:
    1、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进行诚恳地协商,延长还款期限,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减轻自身的压力;
    2、债务人在自身有债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转让债权来偿还债务,或者通过抵押的方式偿还本息;
    3、努力工作筹钱进行还款。
    欠债被起诉,债务人应当依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如下:
    1、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2、债务人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债务人确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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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