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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手续对于外国人的影响
释义
    再婚手续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需经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离婚证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需提供离婚证件及国籍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手续可能有所不同,如一方为外国人则更复杂;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存相关证明文件;根据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外国法院离婚证件在中国可使用;提供假证件或涂改的将不予登记。遇到困难可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
    一、注意事项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办理再婚手续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其手续也有所不同。如当事人一方系外国人的,办理手续较双方均系中国人复杂。如当事人在办理再婚手续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结语
    再婚手续的要求因当事人情况而异。对于中国公民,若前次婚姻是在国外解除的,需经我国法院裁定承认;若在国外登记离婚,需经外交部认证。对于外国人,若前次婚姻是在国外解除的,需提供我国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件和原配偶国籍证明;若在国外登记离婚,需经本国公证机关和外交部认证。持有我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需提供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存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再婚手续时遇困难可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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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