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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行政处罚法的变化有什么
释义
    新行政处罚法的变化:一、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该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二、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三、赋予了“乡、镇、街办”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四、特殊案件延长了行政执法时效。五、增加“听证范围”,重新规定听证程序的时间。六、明确法制审核范围。七、增加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八、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九、明确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等。十、确定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等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行政违法相应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除个别情况除外,行政被处罚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人本人。就交通违章处罚而言,由于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现象极为普遍,如买卖不过户、出借车辆、盗窃车辆等,再加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理部门“电子眼执法”,电子眼中的违法者未必是车主,所以车辆违章即对车主处罚有失公允。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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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3: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