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有以下提取条件: 1、本人需要购买或者建造、装修自住的住房; 2、本人已经退休或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已经没有工作了;这一条还要注销公积金的账户。 3、本人出国离境定居的; 4、本人需要用来偿还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利息。 5、房租已经超过了家庭的工资收入的一个规定的比例。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