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有: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执行的实施有哪些 行政执行的实施有: 1、执行的动员。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组织者在组织内部,就上级决策、政策的内容和意义,对组织成员进行的宣传动员,使之理解执行的重要价值; 2、执行的沟通。系统为获得期望的执行效果,在内部部门和人员之间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凭借一定方式交流相关执行信息,以谋求执行体系和谐有效运转、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的管理手段; 3、执行的协调。行政领导者通过一定方式在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组织的成员之间建立分工合作、协同一致的和谐关系,以实现行政执行目标的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