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查乙肝违法吗 |
释义 | 学校查乙肝不合法。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学校检查乙肝的情况可能有以下几种: 1、学生入学时的健康体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入学前的入学体检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体检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并对疾病进行预防和治疗。乙肝是一种重要的传染病,可能需要进行检查以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健康安全; 2、学校疫情防控措施:如果有学生患有乙肝,或者有人员感染了乙肝病毒,学校需要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排查和检测患病学生和身边的亲属等人员,以及提醒学生和家长注意预防和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法律依据】: 《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第二条 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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