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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工人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其妻子的生活补助”怎样办理??
释义
    退休工人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其妻子的生活补助”怎样办理??退休工人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其妻子的生活补助”怎样办理?照你说的“爷爷是退休工人,前两天去世了”应该是企业退休人员范围。各省间不大一样,以下供你参考: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还是公务员好啊)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基本要求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就业或参军的;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4.死亡的。三、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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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