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1)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备特定情形之一的也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备特定情形的。司法实践中,被勒索财物但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但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仍构成行贿罪。 法律分析 一、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有2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是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行贿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并具有如下情形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对犯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结语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有两个:一是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并具备一定情形,如向3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等,也应追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对于行贿罪情节严重的,犯罪人将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只有同时具备被勒索财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方可以行贿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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