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1.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