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登记要去哪里办理? |
释义 | 1、如果抵押物是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到土地管部门或者国土局进行办理登记; 2、如果抵押物是房子、工业场房等建筑物,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 3、如果抵押物是具有运输功能的车子、飞机、船等,需要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 4、企业自己生产的滞留产品,或者生产的机器、设备等,可以到企业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一、抵押登记在什么时候下无效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二、房屋他项权证去哪里办理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他项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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