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旅游资质许可证办理方法如下: 1、申请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旅游管理组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其资质,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领取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文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设立旅行社的批文; 4、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业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存款期限不少于1年,或提供提供额度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由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发布的法定。设立任何类型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将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营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