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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
释义
    在答辩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围绕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的划分、垫付费用的情况以及承保情况等方面展开。被告不出庭将会导致法庭缺席审判,并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同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
    法律分析
    总的来说,在答辩过程中,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持有异议,垫付费用的情况,以及承保情况等等。这些内容基本上都是在法官的引导下,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的。
    1、看你的保险是否充足,如对方的损失均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且被告方没有免责的情况,由保险公司正常答辩就可以了。因为最终被告只承担诉讼费以及非医保用药就可以了,其他均由保险公司赔付。
    2、看你对事故责任,事故事实有没有特别需要陈述或补充说明的,如有的话要在答辩时讲。
    3、对于前期垫付的费用一定要主张及举证,在案件中一并处理。
    一、交通事故被告不出庭后果严重吗
    交通事故被告不出庭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况下会缺席审判,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直接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交通事故被告需要请律师吗
    是不是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要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在法律中并无限制性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律师参与诉讼,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委托律师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如果当事人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建议尽量委托律师代理,代理律师可以以其专业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结语
    总之,在答辩过程中,应该围绕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持有异议、垫付费用的情况以及承保情况等方面展开讨论。同时,需要关注保险是否充足以及事故责任是否存在需要特别陈述或补充说明的情况。如果被告不出庭,可能会导致法庭缺席审判,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以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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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3: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