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划分等级。一般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原则上特别重大(Ⅰ级)国家负责统一调度处置,重大(Ⅱ级)省级负责处置、较大(Ⅲ级)市级负责和一般(Ⅳ级)县级负责。 一、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判定标准 发生3例以上为聚集性疫情,发生10例及以上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指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学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确定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鉴定标准 发生3例以上为聚集性疫情,发生10例及以上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指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学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确定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突发事件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突发事件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是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突发事件分级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主要是自然环境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如山洪、火灾、地震、陨石、海啸、瘟疫、蝗灾等,也有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引发的暴力冲突、外族袭扰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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