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让自己去取传票,可以不去。从法律上讲,传票应当由法院送达,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去拿,这种送达方式显然是不规范的。但从案件来说,不去拿,以为就能逃脱诉讼的,却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即使是下落不明的,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60日期满,就视为已经送达。被告,即使不出庭的,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一旦生效,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