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版本的公告应该注明什么? |
释义 | 公告的法律效力及使用范围。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包括在报纸上公告。公告送达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是政府、团体正式公布或宣告重大事件的方式,可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公告范围包括国家宣布重大事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等。地方行政机关有时也可使用公告。基层单位一般不能制发公告。 法律分析 一、公告属于什么法律效力 报纸上的公告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区分公告的类型以及法律可否有相关限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限定,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经过中,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的,能够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时,能够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能够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能够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子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子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经过。 二、什么是公告 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国务院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三、公告的使用范围 1、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有时也授权新华社以公告形式公开宣布某一事项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公布国家领导人的出国访问,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结果,洲际导弹、人造卫星的发射等。地方行政机关有时也可用公告。 2、公告还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等。 3、国家机关使用公告公布事项,只限于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基层单位一般不能制发公告。 结语 公告作为一种官方公布和宣告的方式,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包括在报纸上公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的使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和法定事项,也用于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等。请注意,公告的发出应符合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