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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需解除的无效劳动合同
释义
    劳动合同无效无需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免除用人单位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显失公平的合同、胁迫的合同和附带保证的合同。求职者应审查合同条款,拒绝不合理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者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一、无效的劳动合同还需要解除吗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1、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2、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在求职过程中,应审慎对待显失公平的合同和胁迫的合同,拒绝不合理的约定。同时,注意部分企业以附带保证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行为,这也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一。在劳动争议方面,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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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