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下乡补贴政策 |
释义 | 对新能源车型,拟按同期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进行省级补贴,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或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车辆补助范围: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且在云南省销售和登记注册,并纳入云南省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测和信息服务平台监测后,可依照办法申请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 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此外,为推动上述工作展开,云南省将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具体执行方面,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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