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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虐待罪遗弃罪可以开庭吗
释义
    是的,自诉案件包括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一、自诉案件包括哪中类型?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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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