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 |
释义 | 《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为草率离婚提供了反悔机会,让夫妻双方有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后悔。该制度要求夫妻在申请离婚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继续离婚,如有一方不愿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但该制度仅适用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对于家暴等情况需要向法院起诉。这一制度并不限制离婚自由,也不是降低离婚率的“灵丹妙药”,而是给予夫妻双方缓和和重新幸福的机会。 法律分析 “离婚冷静期”指夫妻双方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的期间,周期为30天,之后仍决定离婚的再行办理离婚证。去年刚刚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了关于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过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只需带齐相关材料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且当天就能领到离婚证,确实很便捷。但现实中,有不少人离婚是因为夫妻头脑发热所造成,当他们拿到离婚证时,却又开始后悔。即使有复婚的程序,但基于诸多因素的考虑,很多人也不会选择这条道路。《民法典》实施后,类似这些情形就可以有所改善。“离婚冷静期”便是在为这些头脑发热型离婚开出的“后悔药”,延缓夫妻冲动办理离婚登记的速度,让其能够冷静思考、审慎抉择,一旦有一方不愿意离婚了,就可以在第一次登记离婚的30天内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申请。若思考过后还是决意离婚的,再亲自到民政局去办理。若30天周期届满后双方未出现在民政局,则默认是双方已决定不离婚了。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损害一方人身健康及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已经起诉到法院的离婚。 “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也不是降低离婚率的“灵丹妙药”,它只是给冲动型、赌气型、误会型、犹豫型等草率离婚的情况一个反悔的机会,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和的空间和余地,让不至于破碎的家庭重新回归幸福。 结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引入,为那些冲动离婚的夫妻提供了反悔的机会。在这个30天的期间内,他们可以冷静思考、审慎选择是否真的要离婚。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在这段时间内撤回离婚申请。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改善因冲动而引起的后悔情况。然而,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存在家暴、财产转移等损害一方权益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总的来说,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离婚自由,也不是降低离婚率的灵丹妙药,而是为草率离婚提供了一个反悔的机会,给夫妻双方重新回归幸福的家庭提供了缓和的空间和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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