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需不需要民政局的章?有何规定? |
释义 | 离婚协议需要民政局盖章以生效。夫妻双方需共同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审查确认合格后,机关会盖章,并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可领取离婚证,使协议生效。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需要民政局盖章。因为协议离婚的,需要夫妻共同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且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合格的,一般会予以盖章,经三十天冷静期,双方均领取离婚证,该离婚协议就可以生效。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审查要求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需要经过民政局的审查,并在民政局加盖章才具备法律效力。民政局会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过程中,民政局会关注协议的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安排。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写离婚协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签署和公证。只有经过民政局审查并加盖章的离婚协议,才能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 结语 离婚协议需要民政局盖章,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填写协议,经过审查、签署和公证程序,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法、合理。只有经过民政局审查并加盖章的离婚协议,在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领取离婚证,协议生效。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保证了离婚过程的合法性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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