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为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 |
释义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一、组织卖淫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与组织卖淫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二、对组织卖淫罪有没有金钱处罚 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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