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里,非本人意愿中断的。 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承保人参与了失业保险,并达到交费1年以上的义务。 (2)金额:根据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最低发放标准由975元增加至1053元,月增加78元,其中最低不低于1053元/月,最高不高过1770元/月。 (3)领取期限: 1、交费≤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2、交费≤10年,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重新就业再次失业,交费年限重新计算,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方式。按月发放,可以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法律依据: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