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少岁以上不承担刑事责任? |
释义 | 关于多少岁以上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问题, 一、多少岁以上免于刑事处罚? 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多少岁以上免于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以14周岁和16周岁两个界点分为三个部分: 完全无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对其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相对责任年龄,指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完全责任年龄,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时候,不管从事哪一种犯罪活动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存在着故意杀人或者是强奸犯火的相关暴力性犯罪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内容: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可以分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 1.精神鉴定的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人员来判断,而非医学这种经验科学专家来鉴定。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由精神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进行评定,心理学要件的判断则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方式。此种判断方式既具合理性又具可行性。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这种判断方式与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与第120条的规定相符合,即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限于医学问题,不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虽然此种判断方式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内容不符合,但是不管从立法主体还是实施时间来说,《暂行规定》的效力等级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对《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取消精神鉴定中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其次,从法理依据来看,此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方式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法律问题由司法机关认定、专门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认定的要求,还与刑事责任能力混合判断标准的应有之意相符。 最后,从实践效果来看,此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合作判断方式在合理确定精神鉴定评价范围的基础上,既弥补了司法人员专门知识的不足,又有效地避免了其他观点的缺陷。 3.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 (1)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 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鉴定意见质证形式化问题,有必要对精神鉴定的质证主体、质证的程序性保障以及质证的实体内容等加以完善。其中质证主体是质证的关键,任何一方的缺失或力量失衡都会导致质证达不到预期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质证主体要进行平等武装。因此,从质证主体的角度来看,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应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条款理顺,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以及相应的补救调查措施。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法庭询问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还有利于鉴定质量的提升,尤其是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 (2)精神鉴定意见的认证。 对于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精神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鉴于现行法规对此规定的非常笼统,我们应当制定司法精神医学专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准入制度,对精神鉴定人的资质加以规范。 第二,精神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审查,不符合鉴定程序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 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拟制的抽象化的类型标准,辨认、控制能力则是具体的事实的判断。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备,要看行为人符合哪一种法律拟制的标准,而不是仅仅看行为人是否现实地具备了这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以上是优律师整理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免于刑事处罚是什么 免于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是否免于刑事处罚 自首不完全是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相关延伸】问:自首是什么意思?答: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拘役从轻处罚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拘役从轻处罚也不能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是:(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免于刑事处罚再犯事怎么办 按照其新犯罪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连带之前所犯罪名一起处罚。 该内容由 王若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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