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 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能够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是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