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一 ) 主债权消灭 ; ( 二 ) 担保物权实现 ; ( 三 ) 债权人 放弃担保物权 ; ( 四 )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未进行登记担保物权是否生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 、以记名股票和 知识产权 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 抵押合同 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 法院 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 )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二 )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 镇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三 )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四 )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五 )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六 )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 、担保 物权 登记的办理单位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 抵押 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 )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二 )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 镇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三 )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四 )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五 )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六 )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 质押 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 )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 二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 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