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外人提出异议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案外人有异议时,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不属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的是执行机构的违法行为。异议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并符合法定形式。人民法院对书面异议有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则中止执行,否则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诉讼,与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案外人如在执行工作完成、案件终结后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不属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权利受侵害的第三人。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必须在执行程序已开始但尚未结案时提出。异议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办理审判监督程序,与裁定无关的可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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