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交申请:每年的1月1日-3月8日、8月1日-10月8日,两个申报期间内可提交申请,一个申报期间内只可提交一辆京牌小客车的变更或转移登记申请。申请经审核通过,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车辆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后,才可继续申报其他车辆的变更或转移登记申请。 2.填报申请:需填写车辆信息(车牌号、车架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信息、接收方身份信息,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也可由申请人(转出方)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申请。 3.确认意愿:所有填报申请人信息填写完成并核对无误后,进行意愿确认。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人脸识别认证,转出方和接收方均通过后,才可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章》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章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章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