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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释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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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