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票、股权持有证明等;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四、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定的(如年龄过大、身患重病等),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证明; 五、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底册等。 六、立遗嘱人亲自手写并签名的遗嘱文本原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提供的遗嘱内容有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承办公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补正或修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2)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及其与遗嘱人的关系;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是否设定抵押等); (4)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5)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6)遗嘱订立的日期及遗嘱人的签名。 七、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订立遗嘱手续是怎样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 法律依据:《遗嘱公证细则》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 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 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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