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后原意思表示不再发生效力 |
释义 |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要约被视为无效。另外,撤回要约还可以通过在一个文件中,将要约内容写在前面,后面再加上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来实施。 法律分析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拓展延伸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条件:法律规定下的有效撤回和撤销要约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首先,撤回要约的条件包括在接受方收到要约之前,要约人明确地表达撤回意愿,并确保撤回通知能够及时送达接受方。其次,撤销要约的条件要求要约人在接受方尚未作出接受行为之前,以明确的方式表达撤销意愿,并确保撤销通知能够及时送达接受方。此外,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还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撤回和撤销方式,以确保合法有效。总之,根据法律规定下的有效撤回和撤销要约条件,要约人必须在特定时期内以明确的方式表达撤回或撤销意愿,并确保相关通知能够及时送达接受方,以保障法律效力的实现。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方可生效。撤回要约的条件是在接受方收到要约之前明确表达撤回意愿,并确保及时送达。撤销要约的条件要求在接受方未作出接受行为前明确表达撤销意愿,并确保及时送达。此外,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撤回和撤销方式,以确保合法有效。总之,要约人需在特定时期内明确表达撤回或撤销意愿,并确保及时送达接受方,以保障法律效力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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