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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人未尽保管义务的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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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