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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人对委托物是否有处置权?
释义
    行纪人对委托物是没有处置权的,但是经过委托人同意是可以处置的。
    在委托物出现质量瑕疵或因易于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负有将该事实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并且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处分的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处分为妥。
    一、行纪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
    行纪合同有以下特征: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
    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4、行纪人要求特殊。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5、行纪人可以和自己买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属于什么类合同
    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
    三、房地产中介什么行为要受处罚
    房地产中介以下行为要受处罚: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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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3: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