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优于用益物权吗 |
释义 | 担保物权优于用益物权吗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这是由于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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