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5年1月5日,王某(女)与李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王某生育一子。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矛盾不断,互相怨恨,无法正常沟通交流。 2019年9月2日,王某与李某又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带孩子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在此期间,多次协商离婚事项未果。 2020年8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年12月,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2021年2月,王某发现李某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是否能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证据予以判断。在本案中,如果王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转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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