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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哪些
释义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2、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3、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招标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在该范围内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内容。
    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虽然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是否有履约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为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主体不适格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
    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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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