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人落户北京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3年担任企业负责人; 2、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3、企业纳税不低于80万/年,或近3年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不低于100人,或连续3年本市人员为职工总数的90%。 法律依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二)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三)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四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在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三)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 (四)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300万元; (五)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90%以上。 第五条 入户申请人申请第四条所列地区以外的区、县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下列条件: (一)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4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150万元; (二)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