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办理行政案件需要什么资料 1、办理行政案件需要的资料如下: (1)起诉状正本一份,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提起行政诉讼有期限规定吗 提起行政诉讼有期限规定。具体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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