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职工 工伤 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没有规定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即 工伤伤残鉴定 的时机,但其中有多处规定了“内固定术”是构成工 伤残 疾的标准之一,可是却并未规定要等内固定取出后才可以鉴定,据此,内固定未取出的,不影响工伤伤残鉴定,所以,脚内有钢板未拆除的,可以做工伤伤残鉴定。 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据此,治疗终结是进行 伤残鉴定 的时机,而根据该规定第2.7的规定,治疗终结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显然,内固定未取出的,也可以治疗终结,也可以进行伤残评定。所以,脚内钢板未拆除的,可以做工伤伤残鉴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