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