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居境外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
释义 | 移居境外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在领取期间移居国外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我国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在境内有一定的居住地并长期居住是满足境内就业的基本条件。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无论其是否在国外就业,因其已经超出我国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范围,故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十)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我国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在境内有一定的居住地并长期居住是满足境内就业的基本条件。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无论其是否在国外就业,因其已经超出我国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范围,故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移居境外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我国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在境内有一定的居住地并长期居住是满足境内就业的基本条件。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无论其是否在国外就业,因其已经超出我国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范围,故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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