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分别不超过2元、2.2元、2.5元一次性计征。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第二条规定,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分别不超过2元、2.2元、2.5元一次性计征。矿产资源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土石渣量,均按每立方米0.5至2元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