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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对于不同的水土保持办法,有不同的标准。
    法律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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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5: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