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土补偿费怎么征收 |
释义 |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综上所述, 【法律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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