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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离婚案件的审判权
释义
    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及特殊情况概述。根据一般规定,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包括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军人离婚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华侨在国内定居或在国外定居的离婚案件,以及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或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等。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语
    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多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失踪人、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则根据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华侨的离婚案件根据定居地或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内外居住的离婚案件,相关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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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