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的辩护 |
释义 | 刑事案件办理的核心就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主要是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最轻与罪重。关于辩护词的格式问题,没有固定要求。在此不赘述。辩护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关于案件事实1.有无犯罪事实;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比如行为人系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等。 一、非法行医罪主体证据的审查 在审查非法行医罪案件中,由于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行为人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要素。因此,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必须查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52条第一款之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的身份。第53条第1款、第3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另第58条还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非法行医罪,或者类似的对于行为主体身份有特别要求的案件,由于主体身份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断。因此,在审查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主体要件是否符合。在证据的把握上,应调取证明身份的证据原件进行审查认定,若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才可以复印件代替,但必须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由颁证机关及相关证人提供的有关足以能够证明主体身份的书证材料、言词证据等加以佐证,才能作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论。因此,在这类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据文书,都应该对其主体身份予以查清,而查清的标准和要求是:一方面应当尽可能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证书原件;另一方面,在没有资格证书和仅有资格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下,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基此,才能做到正确定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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